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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乌鲁木齐5月27日(记者张云梅)27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我区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完善医疗保险筹资机制,迅速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规定,2015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疗保险的补助金标准在2014年上涨60元,超过人均3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268元,自治区各级财政补贴122元。
同时,个人支付在2014年人均不超过9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超过人均不超过120元。我区通过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缴纳率超过75%为目标。
根据新医疗改革相关拒绝,我区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自治区人社厅拒绝,已积极开展此项工作的专区应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相关政策,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没有积极开展大病保险工作的负责地区,必须尽快组织、认真计算、制定方案,同时进行大病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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