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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宜通知
2023-01-11 01:34
本文摘要: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的通报,保险监督发〔2007〕70日各保险监督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评价公司:月底2007年6月22日以保险监督会命令的形式公布《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称为《办法》),要求从2007年9月1日开始实施。作为保险许可证管理制度改革前后的交流,现在通报了保险许可证的种类。一、方法简化了保险许可证的种类。 一是区分保险许可证,复印件,二是中止了保险中介机构的法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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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的通报,保险监督发〔2007〕70日各保险监督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评价公司:月底2007年6月22日以保险监督会命令的形式公布《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称为《办法》),要求从2007年9月1日开始实施。作为保险许可证管理制度改革前后的交流,现在通报了保险许可证的种类。一、方法简化了保险许可证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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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区分保险许可证,复印件,二是中止了保险中介机构的法人许可证。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由保监会负责管理交付和更换,其他的许可证由保监局送达和更换。

二、各保险机构目前持有人的许可证,许可证记述事项不再变更的,可以后用,不需要更换。注册资本和高级管理人员(法人代表、社长、副社长)再次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有效期满的情况下,预约在2007年9月30日之前去保监会或者保监局更换新的许可证。三、不经营保险业务、保险理财业务的保险控股、保险集团公司及其辖下子公司必须取得保险牌照。原先取得的许可证不得在2007年9月15日前提交保监会。

四、新牌照描述的机构代码还在继续执行原机构代码规则;地区范围限于外资保险机构;行政牌照要求日期为保险机构审批后正式成立的日期;牌照日期为牌照打印机日期。五、发行许可证的人必须持有保险机构的介绍信、委托书和本人合法有效地发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六、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证券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发行许可证后,不得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登记保险信息报纸的通报》(保监发〔2003〕22日)规定的报纸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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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保险机构授权后,不得在保监局规定的报纸上开展公告。七、各保监局不得加强保险牌照管理工作。一是办公室不得集中管理许可证。

二是许可证不得按最重要的文件进行管理。三是许可证的领取、打印机、分发、交换、存档不得严格执行注册制度。四是自行封存原许可证,不得详细记录封存许可证的流水号码、种类和数量。五、每年1月5日前不得向保监会办公厅请示上年各种许可证出入库的详细数字(有用、分发、返还、遗失、空白、封存等数字)。

八、保监会定期对各保险机构、各保监局继续执行办法情况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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