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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马元月许晨辉)最近,人社部、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的通报》,具体的失业保险费总体上提高了1个百分点。调整失业保险费率不利于降低企业和个人费用,增加低收入稳定。通报明确提出,将失业保险费率代表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公司和个人支付的明确比例由各省区市政府确认,省区市行政区内公司和员工的费率应统一。
通报拒绝,各地减少失业保险费率应坚决支定收入、收支基本平衡原则,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增加失业人员再就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定补助政策等因素对基金缴纳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认真计算,制定减少失业保险费率的明确方案各地要抓住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减少失业保险费率的方案,尽快组织实施。失业保险是通过法律强制执行,社会集中在创建基金上,对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低收入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获得一定时期的资金协助和再就业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1986年,中国开始建立国有企业员工待业保险制度。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
本次失业保险费率总体减少1个百分点,许可省级政府确认单位和个人的明确费率,是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最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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